北京考试报讯 记者从解放军总政治部获悉,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》日前颁布,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新条例根据国家招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变革,明确了军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分工、招生对象及标准、程序。条例规定,军校招生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,同时还加大了公开和监督检查力度,对推进“阳光招生”作了明确规定。
条例规定,青年学生考生应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,年龄不超过20周岁,取消了原《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》初中毕业生报考的相关规定。新条例要求士兵考生也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,年龄不超过22周岁,入伍前是普通高校在校生、毕业生或是少数民族的,可放宽1周岁。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,士官考生满2年、不超过3年,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方可报考。
军队院校招生的青年学生考生,须经政治考核、面试和体检,军队院校招办可选择生源质量高、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校。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,依据分数从高到低,按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、面试、体检的考生对象;士兵考生数量按不少于军区级单位招生计划的5倍确定。士兵考生对象按个人报名、基层单位民主推荐、基层党组织审查、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、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。
据悉,考生可当场知道面试结果,学生的政治考核、面试、体检等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。士兵考生需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核。报考指挥专业的,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;报考其他专业的,考核军事共同科目。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后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。文化科目考试时间和普通高考时间同步,以军区级为单位实行统一阅卷。青年学生录取时按招生计划的120%拟定录取方案,并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。士兵学员录取由军区级招办依据考生分数高低画线,按招生计划数100%投档。
据了解,青年学生获得省级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等,以及军队干部子女、烈士子女、可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。总部、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等士兵考生,最高可获得30分的加分。(记者:陆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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